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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校友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8-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和互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归属感和凝聚力,特发行兰州大学校友卡(以下简称校友卡)。

第二条 校友卡是学校面向校友发行的实名卡,是校友的身份凭证,具有校友身份识别、管理及在此基础上的校内资源使用和校友企业特约优惠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校友总会办公室是校友卡的管理机构,负责校友卡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发放管理工作;校友卡制卡和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学校校园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 校友卡的申领

第四条 兰州大学学历、学位教育范围内的毕业生,具有兰州大学三个月以上学习经历或工作经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校友卡。鉴于在校生、教职员工等已持有功能范围相当的校园卡(学生证、工作证),校友卡暂不对上述群体发行。

第五条 校友卡采用申领制,需校友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发卡。

第六条 校友可以年级、班级为单位向学院进行申请。单独办理可通过各级校友组织申请,阶段性受理。

  第三章 校友卡的基本约定

第七条 校友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预先充值。本人可持卡在兰州大学校内相关部门直接用于消费结算,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校友卡及芯片长期有效。为保证信息的有效和刷卡消费安全,首次办卡刷卡消费功能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前,如需继续使用,校友需提出申请延长有效期,账户中余额激活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校友卡的功能

第九条 校友卡是校友进出校园的凭证;同时享有学校食堂低于市价的用餐优惠,入住萃英大酒店、接待中心享受校友优惠;在图书馆对外开放的阅览室阅览馆藏书刊,在指定的服务区域上网查询数据库,查询本人借阅历史信息,利用图书馆文献传递、科技查新、代查代检和定题服务;在使用校园含收费项目的体育设施进行体育锻炼及使用校内其他公共设施如会议室等时,均可执行校友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享受由兰州大学校友创办或者主要经营的企业自愿为校友定期推出一些便利和优惠,如酒店、旅行、餐饮、电子商务等折扣,具体活动项目和规则以活动通知为准。

  第五章 持卡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校友应积极配合校内相关部门和特约合作单位对校友身份核实,出示校友卡和身份证等必要证件。

第十二条 校友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冒用他人校友卡,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他人。如不慎遗失,可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兰州大学校友网